Article 36

Amended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环境信用;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