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