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