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