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专业人员通过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本条例所称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