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等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年人。

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评估和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床位信息。在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群体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