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七十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规划,并于首期配套建成。

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按照每千人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对占地面积较小的已建住宅区可以统筹多个小区邻近设置、集中配建。

市、县(区)自然资源、住建、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联合督查机制,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