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优先接收下列人员:

(一)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

(三)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老年退役军人,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