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建设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市场化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