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市按照国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标准,根据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口及其需求、服务半径和便利性等因素,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每个区至少配置一家政府投资兴办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置一家具备机构照护、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每个社区(村)至少配置一家养老服务网点。
辖区面积较小或者户数较少的街道、乡镇,经所在区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与邻近街道、乡镇统筹配置养老服务综合体。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