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不得提供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网络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四)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