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定行驶;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运费;

(四)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尾箱的容积和负荷;

(五)不得以暴力、辱骂、威胁等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不得在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损坏车内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不文明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劝阻无效的,可以中途终止载客。

无正常人员陪伴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