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本人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保持车辆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按照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规范使用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得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篡改录音录像资料、变换录像头朝向;
(三)安全行车,遵守服务规范,穿戴工作服饰,衣着整洁,言谈举止文明,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四)不得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得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更换车辆;
(五)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当准时履约,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提前告知;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六)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或者按照车载智能终端规划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行驶;
(七)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交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
(八)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九)接受交通运输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投诉调查;
(十)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