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书面张贴和网络公开的方式发布,并可同时采取信息推送、上户送达等其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

(一)书面张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其中,征收镇(街道)农民集体土地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征收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在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征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在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村民小组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村民小组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可在该村民小组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张贴情况应当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组织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代表共同签字证明;

(二)网络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公开发布。发布情况通过下载、打印等方式予以留存。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