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跨区(县)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成片开发方案涉及经济功能区管辖范围的应征求相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