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以按不超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适当奖励。
在征地过程中,因征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零星夹心地、边角地、撂荒地、插花地,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涉及对当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国家、省和市重大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重大公共事业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