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依据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在补偿登记办理过程中,负责实施征地的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现场公证。
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安置依据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