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申请听证的权利和程序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当按照原公告发布方式重新公告,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