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应当查明生产经营以及设施设备等情况,必要时可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公证。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相关权利人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进行确认;以委托方式确认的,应当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据。

对相关权利人经通知未到场且未书面委托他人确认,或者经协商拒不确认的,负责实施征地的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采取公证方式留存记录,并将调查结果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无法通知到相关权利人的,应当将调查结果通过报纸、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示,并进行证据保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