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四)办理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登记;

(五)办理与征地无关的其他使用林地审批;

(六)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退伍转业、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办理入户、分户的除外;

(七)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停办理事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发布征地预公告时同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届满且未按规定延长期限的、征地预公告延长期限届满尚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或者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已经完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