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未使用符合要求的犬绳牵领,或者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听从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劝阻,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参与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