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二)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三)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者登记证和犬牌遗失未补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