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安置、查处养犬违法行为等工作,并对犬只收容留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权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养犬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