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