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修改示范文本的,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镇政府。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镇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