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共同聘请第三方机构参加物业承接查验。在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镇政府参加,并接受其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镇政府接到邀请后,应当派员参加。
对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交付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