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接物业未进行承接查验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未公示物业服务内容等信息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有强行接管物业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收益未单独列账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公共收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资金二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