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承接查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