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终止运营服务;因破产、解散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指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确保运营服务不中断;需要重新确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企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