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依法开展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工作,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促进刑事和解和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