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法治建设专项规划,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和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化解能力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调解组织以及相关人民法庭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组织调解员、网格员、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就地化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