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经费补助、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运行提供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工作场所应当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化解纠纷。
符合条件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可以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