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