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停业、歇业、弃管,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中断、停止供热,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转让或者出租供热项目、供热区域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