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他人供热效果的行为:
(一)擅自改动供热主管道或者损坏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网水;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或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
(五)无正当理由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热用户因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