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供热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供热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
供热价格确定和调整前,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公布供热价格构成,举行定价听证会,听取热用户、供热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