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十日内,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建议后,连同分组审议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为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