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和激励机制,落实国家与生育相关的保障措施,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

女职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鼓励灵活就业妇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