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