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110”发展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5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5年4月27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漳州110”发展促进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漳州110”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信访、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漳州110”发展促进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歪曲、丑化、亵渎“漳州110”形象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漳州110”能力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警务实战融合运用,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再快一秒、止于未发”理念,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建立专门的接警处警、巡逻应急警察队伍,负责辖区内的巡防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110报警服务台与12345等政府和公共事业服务热线双向互转、应急联动、会商交流等工作机制,完善110社会服务联动体系,推动平台数据共享互通,实现热线事项合理高效分流。
(一)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重点部位;
(二)学校、医院、公园、金融机构、大型商业中心、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
(三)其他需要建立最小应急单元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并公布。
市、县(区)公安机关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建设,健全完善接警处警与最小应急单元联动的指挥调度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城乡社区建设以治保会、护村队、志愿者等为主体的巡防队伍,开展社区巡逻、治安防范、纠纷调处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各类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等人员,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梳理和挖掘“漳州110”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开展理论研究,加快优秀研究成果转化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