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提供下列便利:

(一)资金账号、发票、证明;

(二)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

(三)装卸、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服务;

(四)码头靠泊服务;

(五)其他提供便利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