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检定和更换。

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检定要求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用户并共同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用户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表,误差在国家规定允差范围内的,由用户承担检定费用;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允差范围的,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检定费用,无偿更换合格燃气计量表,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燃气计量表检定期间,应当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