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瓶装燃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等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规定。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者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