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确需使用燃气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投资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道燃气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衔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效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管道燃气设施更新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