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非正常死亡的逝者遗体或者不能确认身份的逝者遗体火化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不能确认身份的逝者遗体的接运、存放、火化等费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保障。

运送遗体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等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消毒。

患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