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6,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5年2月12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促进殡葬移风易俗的有关工作及内容具体化,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治丧天数、丧礼范围、烟花爆竹燃放限额等移风易俗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建立殡葬救助制度,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移风易俗、厚养礼葬的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新风尚。
个人应当摒弃殡葬不良习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主动移风易俗。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区域,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区域,允许土葬。
对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相关程序办理,并公布实施。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
土葬区内的逝者遗体应当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或者在划定的区域薄棺深埋。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殡葬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规定,按节约资源、减轻负担、体现本地民族文化特色的原则,制定多种墓碑样式供选择。
提倡墓碑小型化或者不立墓碑。禁止修建超标准大墓和活人墓。
墓位(格位)管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不能确认身份的逝者遗体的接运、存放、火化等费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保障。
运送遗体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等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消毒。
患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火葬区内的逝者遗体不得违规运出火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
遗体火化实行实名登记制。火化遗体前,火葬场应当凭借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并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予以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从事殡葬用品经营活动。
禁止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在服务场所显要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维护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得超范围获取、非法使用、出售、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以及家庭信息。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外办理丧事,可以不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但是,不得在城镇街道、公路、广场、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办理丧事应当遵守市容市貌、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办理丧事活动利用择葬期、看风水骗取钱财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