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制止,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停止飞行,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文物和文物环境造成影响或者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不予恢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违反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进行爆破、挖掘、采矿、架设空中输电或者通讯线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行为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破坏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的,视同破坏其所在陵寝的文物;
(十)违反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从事毁林拓荒、破坏植被等行为的,或者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砍伐风景林木、古树名木的,或者以种植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名义侵占、毁坏生态林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风景林木、古树名木损毁、死亡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违反第五条或者第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立即驶离,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