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陵区的环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一)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且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未经批准,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
(三)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放牧捕猎、经营性养殖,不得在古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及其他杂物;
(四)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违规设置牌匾;
(五)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等行为;
(七)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攀爬各陵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的山体;
(八)禁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需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清东陵历史风貌,其立项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九)禁止在陵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等易引起火灾的可燃物品;
(十)未经批准,禁止在陵区内进行爆破、挖掘、采矿、架设空中输电或者通讯线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及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行为;构成清东陵环境要素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不分权属,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
(十一)禁止在陵区内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陵区内各种风景林木和古树名木,应当依法保护管理;严禁砍伐,严禁以种植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名义侵占、毁坏生态林;对危害文物本体安全的林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及时砍伐;
(十三)禁止在陵区内文物古迹及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上涂污、刻划、攀爬、翻越等行为;
(十四)进入陵区内的车辆禁止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及泊岸;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可在陵区内道路依法设置必要的限宽、限高设施和限重标志,在必要路段实施封闭管理,在特定时间限行车辆;
(十五)禁止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