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