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或者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